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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 长城             公告编号:2020-104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 、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683号西溪创意产
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非凡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所持股份 170,347,6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4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55,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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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   170,287,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4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94,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71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股份 60,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15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347,54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
    反对 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      %;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255,22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       %;
    反对   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92        %;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9%股权转让协议>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170,347,64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

                                        2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255,32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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