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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5月)2021-05-1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凯瑞
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应为独立董事,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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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②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审计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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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于召开前2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网络等高效便捷的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交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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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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