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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瑞: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5月)2021-05-1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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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
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
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
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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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过程中的各种已公开披露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已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生产、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
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一定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发布的
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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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布公司
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
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公司内
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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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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