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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5月)2021-05-1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披露信息,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派驻于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
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
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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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
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额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签订许可
协议等。
    (五)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
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收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
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
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
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
散;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发生诉讼和仲裁(指①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
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
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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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四)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 第七条所述的第 (四)项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5%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
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
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指分公司或子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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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
部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和/或公
 司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
 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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