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瑞: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5月)2021-05-1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完善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相关法规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行使公司管理处置权,未经法律、法规
允许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聘任3人担任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要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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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 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上市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 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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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三章 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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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对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的内容。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关注
或提出异议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
出公开声明。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规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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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条(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以非现金方式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七)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对外担保行为合法合规情况;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第(七)项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发表独立意见,对其他事项,
应以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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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所有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做出判断及行使职权时提供专
业意见,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独立董事津贴
第二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处取得额外的、未经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对
相应条款予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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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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