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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瑞: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6-16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54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铭公司)与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亿富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凯瑞德公司”)及第三人洪敏、戴雅飞、谢利森票据纠纷一案,杭州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下达(2017)浙 01 民初 18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
告荟铭公司要求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等承担支付汇票 1 亿元及相关利息、诉讼
费用的诉讼请求。荟铭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12 月作出(2019)浙民终 307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 01 民初 1874 号《民事判决书》,
并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2020 年 1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9-L027)、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L153)。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0)浙 01 民初 807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亿富公司、凯瑞德连带支付荟铭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1 亿元、逾
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用,公司将对该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0)浙 01 民
初 80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秀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 1572 号
    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腾锋,总经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 67 号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住所: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 201 号
    第三人:洪敏
    第三人:戴雅飞
    第三人:谢利森
    2.案件诉讼请求
    (1)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100000000 元;
    (2)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连带支付按照本金 100000000 元、年利率 7.125%
(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自 2015 年 9 月 1 日开始计算到本金支
付完毕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到 2017 年 12 月 1 日的逾期付款损失金额为
1626875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承担。
    3.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开具了一份出票金额为 1 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
款人为公司,收款人为亿富公司。荟铭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因与亿富公司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人,由于凯瑞德公司未对上述商业承
兑汇票进行承兑,故荟铭公司起诉要求亿富公司及凯瑞德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
票票面金额及利息向其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该案前期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荟铭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0)浙 01 民
初 8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凯瑞德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
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10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驳回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存在部分小额诉讼案件
金额未达到标准尚未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
如下:
    1.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德
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 1402 民初 14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①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7399826.8 元,截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逾期利息 2253728.09 元,以及以
7399826.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21 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
9.66‰计算的逾期利息;②被告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68000000 元的额度内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淄博杰之盟商贸有
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 26 号 4 层(房屋所有权证号:
01-1173035)、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 26 号 7 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1-1173036)、
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 26 号 5 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1-1173034)的房屋,在
68000000 元的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③驳回原告对被告吴联模的诉讼请求。
    2. 公司新增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均为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如下表:
                                       案件金额
  原告              案号                                    案件进展
                                       (万元)
 周红丹   (2020)鄂 01 民初 991 号      1.12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刘若冰   (2020)鄂 01 民初 992 号      4.08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沈建清   (2020)鄂 01 民初 993 号      6.11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黎小红   (2020)鄂 01 民初 994 号     0.22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李泰齐   (2020)鄂 01 民初 995 号     4.42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郝旺平   (2020)鄂 01 民初 996 号     3.03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吕景华   (2020)鄂 01 民初 997 号      0.6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任峰   (2020)鄂 01 民初 998 号     1.23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李琴仙   (2020)鄂 01 民初 999 号     0.54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赵增丰   (2020)鄂 01 民初 1000 号    0.96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古爱平   (2021)鄂 01 民初 440 号     5.33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3. 杨鑫仲裁案:杨鑫诉公司仲裁一案,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仲
裁请求金额为本金 5,923,579.96 元,利息为 758,646.05(截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2015 年杨鑫与凯瑞德(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
议》,协议履行后欠杨鑫款项 5,923,579.96 元尚未支付,后凯瑞德(深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杨鑫仲裁请求吴联模、公司
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未形成裁决书。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
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
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案件:鉴于该案属于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将提起上诉,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二审审理、
裁判情况而确定;
    2.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案件:针对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已
进行账务处理,计提了短期借款本金及相应期间的借款利息,后续公司将根据判
决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对应会计期间的应付利息;
    3.公司新增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鉴于该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4.杨鑫仲裁案:鉴于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形成裁决书,该案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1 民初 807 号《民事判决书》;
    2.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 1402 民初 1474 号《民事判决书》;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材料;
    4.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