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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瑞: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2021-06-18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55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收
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齐明巧案(案号:(2021)鲁民终 741 号)、徐瀚
案(案号:(2021)鲁民终 8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或“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公司应向齐明
巧、徐瀚承担赔偿责任的(2020)鲁 01 民初 850、851 号《民事判决书》,并将
上述案件发回济南中院重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前期信息披露问题被股民齐明巧、徐瀚诉诸法院,2020 年 9 月,济
南中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 01 民初 850 号、(2020)鲁 01 民初 851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公司分别向齐明巧、徐瀚赔偿 45,987.24 元、44,322.15 元;吴
联模、张彬对上述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济南中院的上
述判决,于 2020 年 10 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作出(2021)鲁民终 741 号、(2021)鲁民终 838 号《民事裁定书》,
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理由裁定撤销济南中院(2020)鲁 01 民初 850、851 号《民事
判决书》并发回济南中院重审。具体判决内容为:
    第一,投资者齐明巧/徐瀚作为原告在一审中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凯瑞德公
司曾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被立案调查以及凯瑞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联模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被立案调查的通知书,一审法院亦未主动审查,但上述事实
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以及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案件基本事实
的认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第二,张彬曾系凯瑞德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个人电话属于公示信息且至今并
未变更,一审法院在未经核实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致使张彬未能参加诉讼,
剥夺了张彬的诉讼权利。
       综上,上述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亦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山东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初 850 号、851 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山
  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其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对方当                                起诉金额
序号                      案号                          管辖法院          目前进展
         事人                                (万元)
                                                                   尚未收到山东省高级人
 1     徐翠翠     (2021)鲁民终 731 号        1.54     山东高院
                                                                   民法院裁判文书。
                                                                   尚未收到山东省高级人
 2      王焕      (2021)鲁民终 736 号        1.81     山东高院
                                                                   民法院裁判文书。
                                                                   尚未收到山东省高级人
 3     郭常江     (2021)鲁民终 734 号        3.72     山东高院
                                                                   民法院裁判文书。
 4     张小荣    (2021)鄂 01 民初 10 号     263.76    武汉中院

 5     董晓永    (2021)鄂 01 民初 11 号     535.14    武汉中院
                                                                   已于 2021 年 3 月 17 号开
 6     宗成龙    (2021)鄂 01 民初 12 号      6.92     武汉中院   庭审理,尚未收到法院裁
                                                                   判文书。
 7     泮戴妮   (2021)鄂 01 民初 111 号     76.75     武汉中院

 8     吴振宏    (2021)鄂 01 民初 25 号     257.3     武汉中院

 9     周红丹   (2020)鄂 01 民初 991 号      1.12     武汉中院

 10    刘若冰   (2020)鄂 01 民初 992 号      4.08     武汉中院

 11    沈建清   (2020)鄂 01 民初 993 号      6.11     武汉中院

 12    黎小红   (2020)鄂 01 民初 994 号      0.22     武汉中院

 13    李泰齐   (2020)鄂 01 民初 995 号      4.42     武汉中院
                                                                   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开
 14    郝旺平   (2020)鄂 01 民初 996 号      3.03     武汉中院
                                                                   庭审理。
 15    吕景华   (2020)鄂 01 民初 997 号      0.6      武汉中院

 16     任峰    (2020)鄂 01 民初 998 号      1.23     武汉中院

 17    李琴仙   (2020)鄂 01 民初 999 号      0.54     武汉中院

 18    赵增丰   (2020)鄂 01 民初 1000 号     0.96     武汉中院

 19    古爱平   (2021)鄂 01 民初 440 号      5.33     武汉中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34)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L054)。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以上案件均未形成终审裁判,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
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 741 号、(2021)鲁民终 838 号《民
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