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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瑞: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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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理【意】(2021)第 Y0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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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邮编:100020

  电话(Tel):(010)85879199       传真(Fax):(010)8587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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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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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理【意】(2021)第 Y0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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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具法
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凯瑞德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
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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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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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9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并于2021年12月3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会议的会议
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
项予以公告,并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12
月6日下午14:00在湖北省荆门高新区 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 C4-1 幢凯瑞德会议
室召开。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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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公司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7,831,6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135%。公司管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根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3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45,104,9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6278%。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333 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
股份 58,449,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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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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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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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61,890,098 股,反对 9,637,602 股,弃权 1,408,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54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7,403,098 股,反对 9,637,602 股,弃权 1,408,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含
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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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
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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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
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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