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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瑞德: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2023-03-02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3-L012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告前,公司涉及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计 117 起,涉及
诉讼请求金额 3,312.30 万元,目前撤诉 88 起案件,诉讼请求金额 907.55 万元;
在诉 29 起案件,其中 28 起案件诉讼请求金额 2,402.10 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公
司承担赔偿金额 500.16 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1 起
案件处于一审程序中,诉讼请求金额 2.65 万元。
      2、本次公告涉及新增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计 4 起,涉及诉讼请
求金额 8,707.61 万元,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3、鉴于上述诉讼案件涉及金额过亿,金额巨大,且均未终审判决,案件最
终判决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近日收到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鄂 01 民初 2398 号、(2022)鄂 01
民初 2399 号、(2022)鄂 01 民初 2400 号、(2022)鄂 01 民初 2401 号的《民
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获悉王珏、谢丽燕、程成、罗伟文就与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合计涉诉金额约 8,707.61 万元,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
如下:
      1.诉讼原告、被告及诉讼请求

 序
         原告      被告       案号                            诉讼请求
 号
                 凯瑞德
                          (2022)鄂 01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等合计 31,938,522.33
  1      王珏    控股股
                          民初 2398 号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份有限
                 公司
         谢丽           (2022)鄂 01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等合计 11,624,033.66
  2
           燕           民初 2399 号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22)鄂 01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等合计 41,303,851.60
  3      程成
                        民初 2400 号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罗伟           (2022)鄂 01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等合计 2,209,642.72
  4
           文           民初 2401 号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事实和理由
      ①王珏案
      “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072。2017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公司发
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10 月 31 日,被告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
诉讼,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
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
为。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公司予以处罚。原告于 2017 年 0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04 日期间,以 27.86 元/股的均价买入凯瑞德股票 4572304 股,期间卖出
2505004 股;在揭露日之后以 12.44 元/股的均价全部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原
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
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
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
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予以公正
裁判。”
      ②谢丽燕案
      “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072。2017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公司发
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10 月 31 日,被告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
诉讼,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
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
为。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公司予以处罚。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期间,以 29.99 元/股的均价买入凯瑞德股票 719000 股;在揭露日之后以
13.86 元/股的均价全部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
被告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
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被
告理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判。”
    ③程成案
    “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072。2017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公司发
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10 月 31 日,被告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
诉讼,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
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
为。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公司予以处罚。原告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06 日期间,以 28.88 元/股的均价买入凯瑞德股票 3771101 股,期间卖出
1103100 股;在揭露日之后以 13.43 元/股的均价全部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原
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
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
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
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予以公正
裁判。”
    ④罗伟文案
    “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072。2017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公司发
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10 月 31 日,被告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
诉讼,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
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
为。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公司予以处罚。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期间,以 30.15 元/股的均价买入凯瑞德股票 150900 股,期间卖出 20000
股;在揭露日之后以 13.3 元/股的均价全部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原告购买被告
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
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符合法定损
失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承担赔偿
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判。”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上述四起案件将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
形成裁判文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
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
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四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
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鄂 01 民初 2398 号、(2022)鄂 01 民初 2399 号、(2022)鄂
01 民初 2400 号、(2022)鄂 01 民初 2401 号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