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08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7 日 14 点 30 分,地点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 号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3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7 月 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272,110,73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68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42,633,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0331%;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29,477,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3.6487%。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采
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272,085,136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6%;25,6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94%;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846,784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29%;25,600股反对,反对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1%;0股弃权,
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2、《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271,499,255股同意,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753%;611,481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247%;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260,903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373%;611,481股反对,反对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627%;0股弃
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浩
许时珲
负责人: 汤敏
2021 年 7 月 7 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 72 号宏海大厦 19 楼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