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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固锝: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30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苏
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衍生金融工具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
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远期结汇+NDF”组合交易产品是指针对境内、境外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升
值预期的不同,利用两个市场的汇率买卖差价,在国内和国外同时做反方向相同
金额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实现固定的无风险收益。该产品的实质是对冲境内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并通过风险对冲获取固定的无风险收益。
    第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NDF 业务只能用于对外币应收款的套期保值或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付款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或进口付款
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财务总监与相关财务业务人员主导方案,方案报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会签。

    第十条 公司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和期限为标准,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要)作出决策。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
售汇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名誉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
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的日常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1、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3、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安排具体人员担任交易员、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资
金调拨员和风险控制员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远期结售汇交易
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2、档案管理员:负责远期结售汇资料管理,包括远期结售汇计划、交易方案、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3、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4、资金调拨员:根据远期结售汇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
账户,并提出远期结售汇交割申请。
   5、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远期结售
汇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
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业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资材部根
据进口采购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付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
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
    第十七条 交易员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
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
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风险控制员对其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
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权限的外汇业务,由远期结售汇领
导小组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交易员根据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或董事会的决议向银行提交远期
结售汇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银行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员收到银行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核查是
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员、交易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将有关情况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合约交割期内,资金调拨员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
前调拨资金到相应帐号,并提出交割申请,交割申请由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损益报告,报远期结
售汇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提交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
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
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调拨员应根据与银行签署
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
操作指令。
    第三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
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或亏损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远
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层应当以专项公告的形式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
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至少应当包
括:远期结售汇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结售汇的
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应就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
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