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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固锝: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0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管

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

务收支、经营管理、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

目标而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组织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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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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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重大工程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是审计部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

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

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

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

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行使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和

财务预算、生产、经营、投资、技改、基建计划和工程概(预)决算报告以及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文

件。

       (二)有权享用公司及所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财务、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的

信息资料。

       (三)有权检查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报表、账薄、

凭证、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工程预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有权检查资金、实物。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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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积极配合。

    (四)在审计事项实施中,有权向被审计单位领导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被

审计单位领导或相关人员不得拒绝。

    (五)参加公司有关的经济工作会议,参与有关经济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取得有关资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

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有权参与和审查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签订的经济

合同;对无效、违法和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合同,并对造成损失直接

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九)对在施工中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期间行贿受贿的以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的

工程项目,并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十)对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侵害公司的行为,有权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

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

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

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

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

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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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

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

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

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

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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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

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

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

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

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需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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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

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

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

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

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

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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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

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

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内部审计人员,公

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应给予奖励;对成绩突出者,由公司内部审计部统一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授予

优秀内部审计工作者称号,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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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对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检举揭发违纪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及所属分、子公

司应给予奖励;对成绩突出者,由公司内部审计部统一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授予支持内部审计工作

先进单位(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

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拒绝提供系统权限、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

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规章制度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规章

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9 年 3 月 26 日施行的《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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