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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固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0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和《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国家的相关法规,修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会权限以上的投资或者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
保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变更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决定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议案;
(十四)对需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依公司章程提出的
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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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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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是在召集人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
部门共同完成。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
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比例。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
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或其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计算股东大会通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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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
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
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
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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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
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职工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
工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
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股东
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由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
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
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 一次或累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 发行优先股;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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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由
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表人
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信函或传真应包括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如非全权委托,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如非全权委托,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
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
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
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
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
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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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八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章 会议签到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未登记的股东,
需提交本规则第七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
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表决程序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
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
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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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
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七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 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
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
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
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
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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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五十七条 如果关联交易拟在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
知全体股东,在提交有关联交易提案的同时,通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提案的投票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逐一说明。
    在表决前,公司应当说明就关联交易是否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及有关关联交易股
东是否参与投票表决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就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此
后,会议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逐项表决。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 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二)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
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等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六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
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9
    (二)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
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
主体等(如有);
    (六) 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 决议的有效期;
    (九) 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的,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累积投票制度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
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
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
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
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大会
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
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积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 1%以上。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监事的,则由将来的股东大
会另行选举。
(五)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
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举动时, 则
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监事非为公司董事、监事,造成的董
事、监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六)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非通讯表决的股东大会,在确认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已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时,经董事会决定,其他股东可以采用传真方式表决。

                                     10
第六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三名监票人参加计票和
监票,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
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
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1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五)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计划;
(六) 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八)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12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八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
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八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八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
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
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股东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八十三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13
                            第十四章 休会与闭会

第八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暂时休会的时间不
能超过二个小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
布闭会。

                   第十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就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
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
统计并公告。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
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
实施。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
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
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长负责,或由董事长授权的其他
董事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十六章 附则
                                     14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 年 6 月 17 日公布施行的《苏州固锝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1 年 6 月)》同时废止。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月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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