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10-30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作为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财
务报表格式变更相关议案材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
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财务报表格式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财务报表格式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
会对当期及财务报表格式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
后的财务报表格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审批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财务
报表格式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泉 陈 俊 曹 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