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万邦德 公告编号:2019-017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
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
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涉及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
了审核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
2、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公司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
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其中,对
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
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
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3、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
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
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 2017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相应的会计
政策变更。同意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对相关会计政
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
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
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于2017年3月发布了修
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2017年5月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
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变
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发布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
六、备查文件
1、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