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0-12-24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栋梁铝业有
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湖州加成金属涂料有限公司 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作出审慎判断,
认为: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栋梁铝业、湖州加成,
交易对方湖州万邦德投资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万邦德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
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
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