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2-05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万邦
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准备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地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就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基于
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
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
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永泉 曹 悦 周岳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