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5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
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永泉 曹 悦 周岳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