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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野纺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9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以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
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河南
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其中在《公司 2018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所载资料,与会计师审
计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
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可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1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就本次核查相关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审批对外担保额度 8,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
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68,000 万元(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审批的
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63,000 万元,以上合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131,000 万元。报
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06,7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27.32%。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按照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2、《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总体上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风
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聘任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
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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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太 A 审字(2019)
第 0038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分配利润为
1,055,422,781.50 元,资本公积金 1,346,318,529.39 元。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末总股本
816,794,3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不
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制度规定。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
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独立董事:王果刚       张涛      王小荣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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