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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野纺织: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1-18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22-040 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
管局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0 号)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肖新
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1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0 号的具体内容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代偿情况
    前期,你公司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10,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相关方提供反担保。2021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11 日,
你公司代河南华晶偿还上述银行贷款 10,000 万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代偿
相关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
五条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2021 年度,你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894.76 万元,较
2020 年度下降 71.58%。你公司未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
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七条规定。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恰当
    你公司实际控制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将该 2 家公司纳入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整
改上述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1 号的具体内容
    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肖新宅:
    经查,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或公司)存在以下问
题:
    1、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代偿情况
    前期,新野纺织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
10,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相关方提供反担保。2021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11 日,新野纺织代河南华晶偿还上述银行贷款 10,000 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担
保代偿相关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2021 年度,新野纺织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894.76 万元,较
2020 年度下降 71.58%。公司未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七条规定。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恰当
    新野纺织实际控制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但未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将该 2 家公司纳入财务
报表合并范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魏学柱、总经理陶国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总监许勤芝、
财务总监肖新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公司上
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肖新宅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肖新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于 30 个工作日
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