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意 宝: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18
证券代码:002095 证券简称:生意宝 公告编号:2022-033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
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立业路788号网盛大厦35楼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德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78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51.3566%。其中: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55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51.2656%。
(2) 网络投票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0910%。
(3)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304,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516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4,11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4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25272万股的0.0910%。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提案:
1、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浙江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傅智
勇先生、童茂荣先生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129,558,459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为 230,000 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提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向二级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788,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反对 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07%。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劳正中、曹丽慧
3、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