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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鑫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04-30  

						紫鑫药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
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紫鑫药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二十二)审议决定公             第四十一条   (二十二)审议决定公司

司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      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产值5%的资产核销事项。                    20%以上的资产核销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

的决策权限:                              的决策权限:

    (一)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的净资产值20%的投资项目。                 产值2%-20%的投资项目。

    (二)决定公司单次或在一年内与同一             (二)决定公司单次或在一年内与同一

交易主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交易主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30%以下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     资产30%以下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事

换事项;                                  项;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人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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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3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民币3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项。                                              (四)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四)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30%的融资事项。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以下的融资事项。             (五)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五)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以下的资产租赁事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以下的资产租赁        项。

事项。                                            (六)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六)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20%的资产核销事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下的资产核销事       项。

项。                                              (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限额以下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但为关联

保限额以下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但为关       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事项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事项均应当在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    事项:

助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   助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助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财务资助;

50%的财务资助;                                   2、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资助

       2、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资    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不超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财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        务资助;

财务资助;                                        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财务资助;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财务资助;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董事会通过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
紫鑫药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通过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董事会职权范围      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内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董事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批准,公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范围外的重大投

    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范围外的重大投      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助、资产重组等事项,除须经董事会全体董

资助、资产重组等事项,除须经董事会全      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外,需委托会计师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外,需委托      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士出具专业意见,并

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士出具专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十一款后增加一款,其

后条款顺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管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管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公司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公司临

临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限于下述文件:                            下述文件:

    1、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1、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2、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       2、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紫鑫药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理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

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九)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总经理        (九)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及

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一)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人选。                                人选。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案人:郭春林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