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8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二十二款 第四十一条 二十二款
(二十二)审议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占 (二十二)审议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占公司
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资产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以上的资产
核销事项。 核销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
的决策权限: 的决策权限:
(一)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的净资产值20%的投资项目。 产值2%-20%的投资项目。
(二)决定公司单次或在一年内与同一 (二)决定公司单次或在一年内与同一
交易主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交易主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30%以下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 资产30%以下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事
换事项; 项;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人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人
民币3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民币3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项。 (四)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四)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30%的融资事项。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以下的融资事项。 (五)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五)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以下的资产租赁事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以下的资产租赁 项。
事项。 (六)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六)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20%的资产核销事
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下的资产核销事 项。
项。 (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限额以下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但为关联
保限额以下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但为关 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事项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事项均应当在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 事项:
助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 助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助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财务资助;
50%的财务资助; 2、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资助
2、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资 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不超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财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 务资助;
财务资助; 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财务资助;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财务资助;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董事会通过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
董事会通过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董事会职权范围 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内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董事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批准,公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范围外的重大投
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范围外的重大投 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助、资产重组等事项,除须经董事会全体董
资助、资产重组等事项,除须经董事会全 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外,需委托会计师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外,需委托 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士出具专业意见,并
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士出具专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十一款后增加一款,其
后条款顺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管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管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公司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公司临
临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限于下述文件: 下述文件:
1、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1、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2、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 2、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理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
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九)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总经理 (九)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及
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一)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人选。 人选。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修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