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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鑫药业: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1-09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2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收
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吉 05 民初 161 号、《应诉通
知书》(2020)吉 05 民初 161 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诉讼。具体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28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近日, 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61 号,获知该诉讼已判决,公司服从法院判决,不再提起诉讼。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封有顺
    第三被告:郭春林
    第四被告:赵志霞
    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7 月 29 日、2019 年 8 月 30 日在原告处办理 38,008.96 万元流动资
金借款,双方签订 2019 年(柳河)字 0020 号、2019 年(柳河)字 0023 号、2019
年(柳河)字 0027 号及 2019 年(柳河)字 002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
款期限均为 12 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期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为抵押及
质押;另第一被告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原告处办理项目贷款 30,000 万元,并
签订 2016 年(柳河)字 0002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期限 7 年,借款到
期日为 2023 年 2 月 28 日,还款方式为不定期等额,担保方式为信用。上述借款
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020 年
柳河(保)字 0002 号、2019 年柳河(保)字 0003 号、2020 年柳河(保)字 000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7 月 21 日第一被告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第一被告应偿还原告
690.22 万元,截止 9 月 14 日第一被告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余额为 61,683.95 元。
依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二
部分第十条“违约”中 10.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
其他应付款项”等相关内容,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
10.2(3)“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贷款”
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
与第一被告签订的 2019 年(柳河)字 0020 号、2019 年(柳河)字 0023 号、2019
年(柳河)字 0027 号及 2019 年(柳河)字 002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 年
(柳河)字 0002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五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61,683.95 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利
息 14,897,475.51 元,如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还
款,由保证人即第二被告封有顺、第三被告郭春林、第四被告赵志霞、第五被告
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上述
贷款;如被告一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依法按照抵押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
拍卖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作为抵押人的抵押给原告的财产以及第五被
告作为质押人质押给原告的质押财产,原告对上述抵、质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并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律师费等。
    (二)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 0080600008-2016 年(柳河)字 00002 号《固定资
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234,961,284.61 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为 9,154,727.32 元;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至全部借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利息 9,154,727.32 元为基数,以
年利率 6.125%上浮 50%计算复利;从 2020 年 11 月 21 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偿还
完毕时止,以本金 234,961,284.61 元基数,以年利率 6.125%上浮 50%计算罚
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享有的债
权,以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 0080600008-2016 年柳河(抵)字
0001 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为:柳县他项(2016)第 052408015
号;房建柳房字第 00000066 号;房建柳房字第 00000071 号;房建柳房字第
00000072 号;房建柳房字第 00000073 号;房建柳房字第 00000074 号;房建柳
房字第 00000075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被告吉林紫鑫禺拙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 0080600008-2016 年柳河(抵)字 0002 号《最高额抵押合
同》项下抵押财产(他项权利证号为:通市他项(2016)第 05020160 号;吉房他证
通字 TX2016052 号;吉房他证通字第 TX20160526 号;吉房他证通字第 TX20160527
号;吉房他证通字第 TX20160528 号;吉房他证通字第 TX20160529 号;吉房他证
通字第 TX20160530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30,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
优先受偿。
       三、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 0080600008-2019 年(柳河)字 00020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83,144,594.31 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为 2,366,557.05 元;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期偿还完毕时止,以利息 2,366,557.05 元为基数,以年利
率 4.325%上浮 50%计算复利;从 2020 年 11 月 21 日开始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偿
还完毕时止,以本金 83,144,594.31 元基数,以年利率 4.325%上浮 50%计算罚
息);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三项所享有的债
权,以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0 年柳河(抵)字 0001 号《最高
额抵押 合同》 项下 抵押财 产(他项权 证号 为,吉(2020)柳 河县不 动产 证明第
0001593 号;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594 号;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
证明第 000595 号;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1596 号;吉(2020)柳河县
不动产证明第 0001597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8,400 万元最高余额内
优先受偿;
       五、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 0080600008-2019 年(柳河)字 00023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8,994.5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为 1,540,962.08 元;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
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利息 1,540,962.08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625%上浮 50%计算复利;从 2020 年 11 月 21 日开始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偿还
完毕时止,以本金 8,994.5 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625%上浮 50%计算罚息);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五项享有的债权,
以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9,774 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
偿;
       七、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 0080600008-2019 年(柳河)字 00027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 8,900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欠息总额为 2,581,802.03 元;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所欠利息 2,581,802.03 元为基数,
以年利率 4.625%上浮 50%计算复利;从 2020 年 11 月 21 日开始至全部借款本息
偿还完毕时止,以本金 8,900 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625%上浮 50%计算罚息);
       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七项所享有的债
权,以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0 年柳河(抵)字 0002 号《最高
额 抵 押 合 同》 项 下 抵押 财 产 (他 项 权证 号 为 :吉(2020) 磐石市 不 动产 证 明 第
0002472 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2473 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02474 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2475 号;吉(2020)警石市
不动产证明第 0002476 号;吉(2020)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2477 号;吉(2020)
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478 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2479 号)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8,900 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九、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 008060000-2019 年(柳河)字 0008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1,800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欠息总额为 3,446,785.17 元;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所欠利息 3,446,785.17 元为基数,以
年利率 4.585%上浮 50%计算复利;从 2020 年 11 月 21 日开始至全部借款本息偿
还完毕时止,以本金 11,800 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585%上浮 50%计算罚息);
    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九项所享有的债
权,以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0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13,032 万元最高余额内
优先受偿;
    十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5 万元;
    十二、被告封有顺对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全部借款的本
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 616,839,533.52 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十三、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
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 61,689,533.52 元的最高余额内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四、被告郭春林、赵志霞对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
部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 63,1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 3,200,485 元,由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去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
年。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罚息等相关费用支出为
407.12 万元,由此影响公司 2020 年当期净利润-407.12 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本次涉及诉讼的相关资产公司仍在正常使用,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
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