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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陆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5年4月)2015-04-28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 ltd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五年四月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深圳市科陆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总裁提名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全体委
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
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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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
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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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其他快
捷方式(包括公司 OA 网络办公平台)进行通知。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
总裁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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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
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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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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