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陆: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8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0年半年
度相关事项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通过对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核查,现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
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48.73%股权
转让给关联方深圳市远致华信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建信远致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智新慧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20年01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止
2020年6月30日,关联方深圳市远致华信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建信远致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智新慧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有共计7,309.5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公司管理层已
督促上述关联方尽快支付上述剩余股权转让款,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项。除上述情
形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经营性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
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01,477.26万元,占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4.94%;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为人民币104,351.04
万元,占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5.43%。
上述担保总额中,(1)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
赁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877.26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截至2020年6月30日
实际担保余额为1,357.22万元;为参股子公司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委托
贷款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截至2020年6月30日实
际担保余额为24,300万元。除上述(1)(2)情形外,其余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的担保。截止2020年6月30日担保贷款到期金额共计27,095万元,公司不存
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慎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在审议关联方
交易事项时,关联方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及定价遵循
市场公允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
进行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
观、公正、独立的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董事会续聘审计机构
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盛宝军 丘运良 张文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