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陆: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1-21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ST 科陆 公告编号:202100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陆电子”)股东饶
陆华先生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2020)京
02 民初 37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因与饶陆华先生存在民事纠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与被告饶陆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
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陆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当事人自
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饶陆华应当偿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 20,827 万元,并支付利息
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以融资本金 20,827 万元中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计算至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
2、本协议第 1 项下融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的支付期间和金额如下:(1)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支付融资本金 3,000 万元;(2)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含
当日),支付融资本金 5,000 万元;(3)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支付融资
本金 8,000 万元;(4)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支付融资本金 4,827 万元;
(5)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支付按照本协议第 1 项计算的利息和违约
金。
3、饶陆华如未按本协议第 1 项、第 2 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
应于违反该期付款义务当日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尚欠融资本金,并支
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以融资本金 20,827 万元中的未偿还部分为基
数,按年利率 24%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计算至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
4、饶陆华应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 14.72 万元、律师费损失 95.4 万元。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下饶陆
华的债务,有权以拍卖、变卖饶陆华质押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5,130 万股股票(证券代码 002121)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饶陆华负担。
7、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后即生效。
三、本次股东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饶陆华先生本次诉讼事项系其自身债务所致,与公司无关。如饶陆华未能履行
相关付款义务,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饶陆华质押的深圳市科陆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5,130 万股股票(证券代码 002121)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京 02 民初 37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