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公
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27%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电
网”)27%股权,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为车电网进一步引入战略投资者,将促进车电
网直接对接产业及社会资本,为充电业务发展汇聚更多资源、打开更大空间,也
有助于充电业务壮大过程中与公司其它新能源服务领域核心主业协同发展。同时,
公司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将回笼部分资金、补充流动性,进一步拓展产业合作渠道,
促进平台价值提升,进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本次挂牌转让相关审议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挂牌
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27%股权事宜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挂牌转让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车电网 27%股权,并委托深圳市国房土地
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房评估”)对车电网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经审阅评估等相关资料,就公司本次交易
聘请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深国房评估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任职
资格合格,深国房评估具备资产评估专业能力。
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深国房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
车电网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
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深国房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
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深国房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并
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最终选择了收
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
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股权转让挂牌底价参考车电
网的评估值,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
价公允。
三、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及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及向其提供反担
保是基于公司融资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且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价格合理,符合市场
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
董事,不存在董事回避表决情形,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接受关联方担
保及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丘运良 张文 谢华清
202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