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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陆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
述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
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
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
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
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
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
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
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
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
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
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
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
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
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
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
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
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
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
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
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
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及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