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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陆电子: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29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
规定。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
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
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股票股利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
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
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1/2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四、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
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