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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 纳 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2011-03-22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11-17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1]188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了2,85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37,738.8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5,886.9926万元。华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会验字[2011]3417号《验

资报告》。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1 年2 月22 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于2011年3月18

日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交通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分别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1. 在交通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46260000018010102692,截止 2011 年 3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2000 万

元 , 其 中 : 以 存 单 方 式 存 放 的 募 集 资 金 15,000 万 元 ( 存 单 账 号 :
346260000608510001913),期限 12 个月,年利率 3%。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4 万

吨致密复合膜金红石型钛白粉技改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浙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01665108059070328,截止2011年3

月18日,专户余额为13,886.9926万元,其中: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

万元(存单账号:34001665108049060328*000*8)、3000万元(存单账号:

34001665108049060328*000*7),期限分别为12个月和6个月,年利率分别为

3%、2.8%。该专户仅用于年产4万吨致密复合膜金红石型钛白粉技改工程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浙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浙

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张正冈可以随时到专户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

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时,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

及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浙商证券、专户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浙商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