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2-08-20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在2012年半年度报
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
止2012年6月30日,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违背“证监发[2003]56号”文
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