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 纳 达:《公司章程》修订案2012-08-20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修改内容黑体标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事项。



                                      增加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修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任意公积金。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的除外。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式分配股利政策。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           司。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润。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合理、稳定的
                                     增加   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增加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发展能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增加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股本规
                                            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资金需求等因素
                                            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
                                     增加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收
                                            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
                                            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利润分配议案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增加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
                                     增加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及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的需
       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可以对既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董
       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
       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增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
       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
       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增加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等。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