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本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注重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二○一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