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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 纳 达: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9-1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2]第 111 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大林、惠志强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安徽安纳达钛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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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 时 30 分,公司在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额 77,699,584 股,占公司总股本数

的 36.1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菊兴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额 77,699,584 股,占公司

总股本数的 36.14%,均为 2012 年 9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出示了本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持有表决

权数 77,699,584 股。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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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7,699,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7,699,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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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纳达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 大 联



                              经办律师:张 大 林

                                         惠 志 强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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