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3-25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13-07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3年3月13
日以传真及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2013年3月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安徽铜雀台开元国际大酒店召开。应出席会
议的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庆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如下
决议: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核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201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551.48万元,净利润2,191.47万元,截止2012
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92,725.0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3,720.80万元,每股净资产2.96元,基本每股收益0.10元。上述财务指标已经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确认。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核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2年实现净利润
1
21,914,727.3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9,598,489.74元,减去提取盈余公积
2,191,472.73元和当年已分配的利润21,502,000.0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57,819,744.35 元。结合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不进行利润分配,也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核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2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核通过了《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
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
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有效地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
常进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是有效的。
6、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运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继续运用3,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
募集资金净额的9.75%,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从2013年3月24日起到
2014年3月23日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2
进行的情形,也没有损害股东利益;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
7、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没有将募
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募集资金
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无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8、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及其他服
务过程中表现出的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会议以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薪
酬的议案》。
关联监事姚成宽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2012年度公司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部门
有关上市公司薪酬制度,监事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薪酬水平遵循了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原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