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3-03-2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纳达”、“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安纳达董事会出具的《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浙商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浙商证券通过与安纳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相关公司下属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人
员、部门和机构进行交流,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各
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安纳达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
查。
四、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于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
效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并认为其在本报告期内有效;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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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日之间不会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
变化。
公司将根据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风险水平及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对内部
控制及时加以调整,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
查。
五、浙商证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安纳达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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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旭东 苗本增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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