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4-17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13-13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17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菊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78,568,38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代
表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均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8,5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8,5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8,5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8,5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8,5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78,5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8,5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78,5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2013 年 3 月 26
日刊登的《安纳达:2012 年年度报告》及《安纳达: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
9、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袁菊兴先生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同意11,483,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2013年3
月26日刊登的《安纳达: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李晓玲女士和潘
平先生因工作等原因,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崔鹏先生代为宣读2012年度述职
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3年3月26日刊登的《安
纳达: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张大林、刘倩怡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3年4月17日刊登的《关
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