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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 纳 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01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为:

    2013年度公司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上市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制度规定,薪酬水平体现了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要

求。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二 O 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安

                                    1
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

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公司2013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

违规担保情况及执行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情

况及其它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至2013年12月31日,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公司不存在违背“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

规定的情况。

    (2)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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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 201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

润-45,813,514.79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7,819,744.35 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 12,006,229.56 元。结合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不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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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是实事求是的,对原因的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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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

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的财

务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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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201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如下意见:

    经了解、测试、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

有效的执行,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是有效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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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2014年拟与关联方铜官山化

工有限公司、铜化集团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安徽通华物流有限公司、 铜陵港务

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日常

关联交易。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

交的有关上述关联交易的资料。认为:

    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预计发生的2014年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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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公司

向关联方采购硫酸和苯酐余热蒸汽、工业用水、工业硫酸,销售硫酸亚铁,租赁

关联方土地,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能够充分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

链的作用,对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原料供应,保证公司生产经营

长期稳定运行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

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

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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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根据《公

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提名袁菊兴先生、陈嘉生先生、马苏安先生、李霞女士、郝敬林先生、

鲍仕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李晓玲女士、崔鹏先生、

潘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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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二 O 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八、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

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

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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