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发布的七项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