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李科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对李科生先生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 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