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 纳 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08-25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安

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

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2015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铜陵纳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其在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徽商银行铜
陵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综

合授信业务提供总额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担保。具体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协议

为准。担保期限:本次担保期限不超过 2017 年 3 月 31 日。此次对外担保有利于

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开拓市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 0 万元,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0 万元。

       3、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充分揭示对外担保存在

的风险,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 鹏

                                                               潘 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