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6-08-23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安
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
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2015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铜陵纳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其在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徽商银行铜
陵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综
合授信业务提供总额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担保。具体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协议
为准。担保期限:本次担保期限不超过 2017 年 3 月 31 日。此次对外担保有利于
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开拓市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 0 万元,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0 万元。
3、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充分揭示对外担保存在
的风险,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认为公司 2016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周泽将
崔咪芬
潘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