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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 纳 达: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19-11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修改部分以黑体

标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给职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 份。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事项。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的方案;                                   对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作出决议;
司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并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会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查总经理的工作;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