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0 第 00120 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因公告提案编码设置错误,2020 年 3 月 3 日,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该公告提 案编码进行修正。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3:30 在铜陵市铜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楼 法律意见书 官大道南段 1288 号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书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6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69,605,0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71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65,853,30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6266%,均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劵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有 权代表的相关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751,76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44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暨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9,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00%。 ②选举姚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00%。 ③选举阮德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00%。 (2)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①选举胡刘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00%。 ②选举吕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05,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75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00%。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 晓 健 经办律师:刘 倩 怡 冉 合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