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安 纳 达: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0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置地广场栢悦中心 11 层
电话:(0551)65589 922 传真:(0551)65589 933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安

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朱方方律

师、孙德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铜陵市铜官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道南段 12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姚程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65,595,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06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65,510,90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4674%,均为 2020 年 9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劵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有权

代表的相关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395%。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95,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闫丽君先生、董泽友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闫丽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90,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反对 0 股;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4.1176%;反对 0 股;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824%。

     表决结果:闫丽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董泽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90,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反对 0 股;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4.1176%;反对 0 股;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824%。

     表决结果:董泽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宋      宏




                                            见证律师:
                                                           朱方方



                                            见证律师:
                                                           孙德芳




                                                     202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