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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 纳 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10-24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
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
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
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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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
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30%以下
(含 30%),由董事长批准;
    2、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30%-60%
(含 60%),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60%以
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
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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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
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
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
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
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
    5、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6、销售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
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销售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7、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
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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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
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
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及时
处置。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
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
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
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
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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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
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
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
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
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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