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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 纳 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

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1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为:

     公司2020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2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安徽安纳达钛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

际情况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

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兼

顾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3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续聘2021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为公

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

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会计审计

机构。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4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

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5
    六、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1 年度预计的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预计发生的 2021 年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
性交易行为,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蒸汽、工业磷酸、
过氧化氢,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能够充分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链
的作用,对发展循环经济,稳定原料供应渠道,降低生产成本,保证公司生产经
营长期稳定运行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
则。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6
    七、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7
    八、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铜陵纳源提供的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其

筹措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行为。

    同意公司为铜陵纳源提供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同意将本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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