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的《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的要求对相 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财会〔2021〕3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 二 O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