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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 纳 达: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07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置地广场栢悦中心 11 层
电话:(0551)65589 922       传真:(0551)65589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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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朱方方律师、孙德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由

于受疫情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进行了核查和见证,据此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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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铜

陵市铜官大道南段 12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姚程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表决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7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3,006,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83%,其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 752,3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99%。均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

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除出示

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有权代表的相关证明文件。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54,4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48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3 位董事受新冠疫情影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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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本所律师受新冠疫情影响,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4. 关联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6,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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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25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34%;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

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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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宋      宏




                                            见证律师:
                                                          朱方方



                                            见证律师:
                                                          孙德芳




                                                   202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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